安徽省信訪工作領導責任追究制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實施《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的決定》(皖發〔1997〕7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信訪工作領導責任追究制的規定》(皖〔2000〕62号),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信訪工作領導責任追究實行分級實施的原則。省委、省政府及省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對市和省直部門的領導班子及領導幹部實施領導責任追究;市委、市政府及其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對縣(市、區,下同)和市直部門的領導班子及領導幹部實施領導責任追究,并報省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省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備案;省直部門對其管理單位的領導班子及領導幹部實施領導責任追究,并報省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省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備案;縣委、縣政府及其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對鄉鎮和縣直部門領導班子及領導幹部實施領導責任追究,并報上一級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三條信訪工作領導責任追究形式分為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檢查、誡勉和黨紀政紀處分。
通報批評和責令作出檢查适用于對下級黨委、政府和本級黨委、政府所屬部門的領導班子及其負責人的責任追究。
誡勉适用于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的責任追究。
黨紀、政紀處分适用于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
實施責任追究時,應當同時責令被追究人或其所在單位限期整改。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報批評:
(一)對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信訪工作的重要部署,不及時采取切實措施貫徹落實的;
(二)對信訪人反映的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信訪問題,不及時認真妥善處理,敷衍塞責,被動應付,導緻信訪人長期、多次到上級機關上訪的;
(三)對信訪人反映的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信訪問題,處理不及時或者處理不當,導緻發生較大規模(到省50人以上或去京20人以上,下同)來省去京集體上訪,滞留中央機關或省級領導機關48小時以上的;
(四)對群衆集體上訪、重複上訪反映的問題或上級交辦的重大信訪案件,不實行領導包案,或包案制度不落實的;
(五)中央和省領導同志批示及省信訪部門交辦的信訪案件,按期結案率低于80%,或年終結案率低于95%的;
(六)對來省去京集體上訪事先不報告信息,事後未按省信訪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加大對來省集體上訪勸返、處置工作力度的通知》(皖信組發〔2002〕5号)等規定及時來省去京做勸返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被列為年度全省信訪重點管理地區或單位的。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作出檢查:
(一)連續兩年被列為全省信訪重點管理地區或單位的;
(二)對信訪人反映的合理合法問題處理不力或處理不當,導緻一年内群衆就同一問題發生3次以上較大規模來省或去京集體上訪,圍堵中央或省級領導機關,堵塞道路交通,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對重大信訪事件未及時妥善處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重大信訪事件是指因群衆信訪引發的以下事件:堵塞黨政機關大門,沖擊黨政機關和重要場所,嚴重妨礙機關正常工作秩序;堵塞交通要道,嚴重妨礙交通秩序;攔堵、糾纏領導同志,妨礙領導工作,造成惡劣影響;造成國家、集體、個人财産重大損失或人員傷亡;其他嚴重影響社會秩序或損害黨委、政府形象的事件。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誡勉:
(一)連續3年被列為全省信訪重點管理地區或單位的;
(二)對群衆反映強烈的合理合法問題無動于衷或敷衍塞責,壓制民主,作風粗暴,導緻矛盾激化,發生大規模(到省100人以上或去京30人以上,下同)來省或去京集體上訪,圍堵中央或省級領導機關,堵塞道路交通,沖擊重要會場,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對發生的重大信訪事件,不親自過問,不靠前指揮,或處置不及時、不妥當,釀成事端,造成惡劣影響的。
受誡勉的黨政領導幹部在誡勉期間不能提拔、調動,不得作為各類先進個人的評選對象;其所在地區或部門也不得作為上級黨委、政府表彰的先進集體的評選對象。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事實和情節,以及造成的後果和影響,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一)不閱批群衆來信,不接待群衆來訪,對群衆反映的合理合法問題,應當受理而拒絕受理,應當解決而不予解決的;
(二)拒不執行上級領導機關對重要信訪問題的處理決定的;
(三)對上級領導機關立案交辦的信訪案件,拒不查處,久拖不決,或者編報假材料欺騙上級的;
(四)對上級領導機關立案交辦的重要信訪案件,經查實,對有關責任人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應予嚴肅處理而不予處理,姑息遷就、袒護包庇的;
(五)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被控告人、被檢舉人或者信訪人賄賂的;
(六)打擊報複或者非法拘禁、迫害信訪人的;
(七)扣壓、隐匿、篡改信訪材料,或者将控告檢舉材料内容洩露給被控告檢舉單位或個人的;
(八)其他在信訪問題處理上違法違紀、嚴重失職渎職的行為。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各級信訪部門應定期對貫徹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規定、需要追究責任的,要及時查明情況,依照規定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報同級信訪工作領導小組。
對信訪部門提出的責任追究的建議,可由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召開領導小組會議研究決定,也可由領導小組負責同志審批決定。需要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追究有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責任的,還應報經同級黨委、政府同意。
第九條被責令寫出書面檢查的,應将書面檢查在10日内報上級黨委、政府及其信訪工作領導小組。
第十條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處理的違紀違法案件,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應将處理情況通報同級信訪部門。
第十一條本實施細則由省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和省委、省政府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